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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雷永强与曾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强,曾正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663号原告:雷永强,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曾正根,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永强诉被告曾正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永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欧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凯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