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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辉、张克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辉,张克利,王瑞红,李学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45号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方秀芬,该公司职工。被告:李辉,男,197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张克利,女,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王瑞红,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李学贤,男,194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辉、张克利、王瑞红、李学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献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孟献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