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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执民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费杏观与殷国强、殷国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杏观,殷国强,殷国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费杏观。被执行人:殷国强。被执行人:殷国健。本院在执行(2015)嘉平执民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费杏观与被执行人殷国强、殷国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18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殷国强、殷国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018800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费杏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殷国强、殷国健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嘉平执民字第102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费杏观发现被执行人殷国强、殷国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