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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孔亮与罗丽、王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亮,罗丽,王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孔亮,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罗丽,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王祥明,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亮诉被告罗丽、被告王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亮负担。审判员  孙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