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孔亮与罗丽、王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亮,罗丽,王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孔亮,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罗丽,女,1979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王祥明,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亮诉被告罗丽、被告王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亮负担。审判员 孙翠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