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军与巴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巴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杨军,男,汉族,现住尉犁县。被告巴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诉被告巴州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