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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谷瑞东诉邢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瑞东,邢传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004号原告谷瑞东,男,汉族,1957年7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秦铁路,商丘市睢阳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传伟,男,汉族,1967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原告谷瑞东诉邢传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过程中,原告谷瑞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瑞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瑞东负担。审判员  李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