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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士利与郑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利,郑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杨士利,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庆军,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洲,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利与被告郑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利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士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士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士利负担。审 判 长  郜红菊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