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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甫坤与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甫坤,徐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李甫坤。被告:徐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甫坤诉被告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甫坤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甫坤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甫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保全费860元,由原告李甫坤负担。审 判 员 石伟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