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甫坤与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甫坤,徐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2148号原告:李甫坤。被告:徐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甫坤诉被告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甫坤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甫坤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甫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保全费860元,由原告李甫坤负担。审 判 员 石伟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方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