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荣与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张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917号原告张荣,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申明大道315号1单元6-1。被告张春平,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北山渝东大花园。本院在审理张荣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于向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春平的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荣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丁凡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