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俊芳与被告宋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董家河镇。被告宋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