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胜林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胜林,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09-6号申请执行人唐胜林,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观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唐胜林申请执行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元(大写:肆万肆仟圆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