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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商初字第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国松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松,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0803号原告王国松,女,46岁。委托代理人李晓东,男,46岁。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4号14楼。负责人梁海凌。在本院审理原告王国松与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国松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1113元,由原告王国松承担。审 判 长  陆 林代理审判员  黄亚洲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