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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启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启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阳光丽景小区D-1-1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田,总经理。被告:王启友,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滕州市兴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