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官和与吴天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官和,吴天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江官和,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吴天赠,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江官和与被执行人吴天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7月31日、8月30日各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元,共计已归还6000元,并对本案余下债务作出分期还款计划,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周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凌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