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建华建材(蚌埠)有限公司与张立骞、常先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华建材(蚌埠)有限公司,张立骞,常先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建华建材(蚌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41332-7。法定代表人:雷秀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为民、姚少伟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骞,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常先喜,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华建材(蚌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骞、常先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华建材(蚌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立骞、被告常先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张立骞、被告常先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华建材(蚌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89元,减半收取779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