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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练雪庆与魏善兴、罗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练雪庆,魏善兴,罗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84号申请执行人练雪庆。被执行人魏善兴。被执行人罗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练雪庆与被执行人魏善兴、罗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魏善兴、罗志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练雪庆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