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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桂芳诉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4531号原告刘桂芳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被告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桂芳借款人民币73万元。案件受理费11,100元,由被告XX负担。届期,被告XX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刘桂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之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XX现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刘桂芳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爱明审判员  陆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