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武丽萍与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丽萍,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2721号申请执行人武丽萍,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孙靓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岳龙涛。本院在执行(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6号关于申请人武丽萍与被执行人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济学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高、黑名单、失信名单的措施。原一审为公告判决,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顾文洁审判员 卢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