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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与钟军、倪杰、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钟军,倪杰,谭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7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土地坳街20-30号。负责人阳珉,行长。被告钟军,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威远县人。被告倪杰,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中心街。被告谭林,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与被告钟军、倪杰、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钟军、倪杰、谭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红頵人民陪审员  兰志平人民陪审员  倪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