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祖荣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王永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祖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永学,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52号原告廖祖荣,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被告王永学,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新街2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祖荣诉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危险品运输分公司、王永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祖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祖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祖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