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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高执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高阳县鹏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鹏远纺织品有限公司,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高执字第208-6号申请人高阳县鹏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阳县于堤村。法定代表人韩鹏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章华台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高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陆捷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为26×××56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