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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温瑞霞与河北兆隆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瑞霞,河北兆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瑞霞。委托代理人:温凤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兆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51号信诚商务大厦509号。法定代表人:邢春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温瑞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57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瑞霞称,2014年6月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50万元用于河北兆隆投资有限公司旗下泛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自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止期限6个月。在借款期限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借款利息85000元,10月份只给了10%的利息:即3天的利息后,一直利息未付本金未给,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定发还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河北兆隆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邢春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于2015年6月1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原审驳回上诉人温瑞霞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瑞英审  判  员  郭学彦审  判  员  陈 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鹏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