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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青海省交通医院与唐阳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省交通医院,唐阳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532号原告青海省交通医院。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青海省交通医院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被告唐阳斌,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省交通医院与被告唐阳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省交通医院于2015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省交通医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省交通医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海省交通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珠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