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弓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崇增、杨春荣诉谷恩威、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孙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增,杨春荣,谷恩威,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孙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李崇增,男,1939年3月3日出生。原告:杨春荣,女,1939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谷恩威,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孙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成满,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增、杨春荣与被告谷恩威、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孙家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崇增、杨春荣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崇增、杨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崇增、杨春荣负担。审 判 员  王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