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执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左杨法与李万、李树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杨法,李万,李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1298号申请执行人左杨法,电工。被执行人李万,工人。被执行人李树洪。左杨法与李万、李树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万、李树洪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左杨法48396.675元。案件受理费9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3元,鉴定费960元,合计1413元,由被执行人李万、李树洪负担423元。因被执行人李万、李树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左杨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万、李树洪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杨码村小王庄18号的房屋拆迁款,因该房屋尚未拆迁,本院遂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左杨法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李万、李树洪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万、李树洪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杨码村小王庄18号的房屋拆迁款,因该房屋尚未拆迁,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左杨法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万、李树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民初字第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李万、李树洪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左杨法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