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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阿迪力江.阿布力米提与被告贺会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迪力江·阿布力米,贺会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420号原告:阿迪力江·阿布力米提,男,维吾尔族,1985年4月8日出生,司机,住新疆库尔勒市铁门关路20号16栋9号。委托代理人:海力古·依米提,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瑞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会朋,男,汉族,月30岁,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海中路19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力江.阿布力米提与被告贺会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原告预交),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阿瓦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努尔艾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