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文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918号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桃源社区新明半岛雨径轩1-1幢02号。法定代表人:陈承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琪、赵云玲,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文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