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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淘美居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人动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XX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XX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XX。委托代理人袁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胡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徐XX向本院提供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徐X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