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徐永康与李佼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康,李佼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494号原告徐永康,男,1984年出生。被告李佼佼,男,198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康与被告李佼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永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雪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