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顾勇、张细祥与张细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勇,张细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顾勇。委托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细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号。代表人:李志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勇诉被告张细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蕲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顾勇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9.47元,减半收取499.74元,由原告顾勇负担。审判员 程军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