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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938号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李象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明永,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源,山东凯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乐金空调(山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