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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道甫诉未章、杨吉方、胡孝金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道甫,未章,杨吉方,胡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周道甫,男,195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委托代理人:沈大超,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从刚,系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未章,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杨吉方,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告:胡孝金,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甫诉被告未章、杨吉方、胡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道甫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道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道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免交。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刁世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