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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金存与何宝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存,何宝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张金存。委托代理人:王思秋,河北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宝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存诉被告何宝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李 蕊代理审判员 唐佳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