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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779号原告王某,被告俞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22日登记结婚。2005年7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俞某某,孩子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处理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说明双方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使夫妻的正常关系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良好沟通并妥善处理相关矛盾,继续共同生活是完全可以的。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400元,另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