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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恩潮与陈玉林、天津市长庚星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潮,陈玉林,天津市长庚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704号原告赵恩潮。委托代理人梁建忠,天津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林。被告天津市长庚星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责人李益民,总经理。原告赵恩潮与被告陈玉林、天津市长庚星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