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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魏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魏某,女。被告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