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魏某与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谭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魏某,女。被告谭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夏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