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杰与芜湖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杰,芜湖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20号原告:丁杰,男。被告:芜湖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杰与被告芜湖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杰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杰撤回对被告芜湖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杰负担。审 判 员 宋代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