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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罗永强与刘志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强,刘志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罗永强,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贵港市。委托代理人胡超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志务,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港市港南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琅东三组综合楼13层。负责人李自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永强诉被告刘志务、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同年9月11日,原告罗永强以自行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强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永强负担。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湘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