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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仪刑初字第003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5)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卜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苏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大仪镇香沟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原成电子厂门口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情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将前方同向行人常某撞倒,被害人常某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6月21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常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而死亡。经仪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常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刘某某证言、仪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谅解书、户籍证明及发破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已就损害赔偿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获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达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圆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