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郭生桥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生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三初字第01926号原告:郭生桥,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谭玉坤,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素琴,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嘉诚花园3号。负责人:钟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生桥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生桥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申请,由原数额168654元减少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生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生桥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168654元减少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原诉讼请求数额168654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674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3624元,故总计应退还3649元)。审 判 员 赵丽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思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