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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执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财小与高威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财小,高威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491-1号申请执行人王财小,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3196112273210,汉族,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哈林格尔镇土黑麻淖村4区141号。被执行人高威风,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7195812135949,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威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国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67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建国审 判 员  王润平代理审判员  吕殿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