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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文光与张克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115-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光,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克同,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克同的银行存款31000元扣划至怀远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帐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