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7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7027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彼得•沃克。委托代理人邓宁勇。委托代理人张硕之。被告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露,职务不详。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青羊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9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古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义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