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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浩跃与廖振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跃,廖振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453号原告刘浩跃。委托代理人陶剑波,湖南湘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振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浩跃诉被告廖振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浩跃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浩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6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82元,由原告刘浩跃负担。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