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班骏诉李坤、班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甲,李某某,班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416号原告班某甲,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被告李某某,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退休教师。被告班某乙,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班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班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某甲、被告李某某、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班某甲诉称,原告与李某某系母子关系,与班某乙系姐弟关系。2010年5月6日原告父亲班某丙去世,班某丙遗有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胜社区77.97平方米房屋一处。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被告李某某辩称,放弃继承班某丙遗有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胜社区77.97平方米房屋遗产份额。被告班某乙辩称,放弃继承班某丙遗有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胜社区77.97平方米房屋遗产份额。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与班某丙原系夫妻关系,婚生长女班某乙,长子班某甲。班某丙于2010年5月6日去世,遗有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胜社区77.97平方米房屋一处(盖房字第6000171**号)。班某丙父母先于班某丙死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班某丙遗有该房屋遗产份额,被告李某某、班某乙表示放弃继承班某丙名下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胜社区77.97平方米房屋遗产份额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死亡证明、声明二份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班某丙遗有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胜社区77.97平方米房屋一处,该房屋系与被告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某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班某丙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班某丙享有的份额因其生前未留有遗嘱、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其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班某丙父母先于其死亡,其配偶被告李某某、长女被告班某乙已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份额的权利,故班某丙长子班某甲依法继承其遗产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班某甲享有班某丙名下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胜社区77.97平方米房屋(盖房字第6000171**号)二分之一份额,被告李某某享有班某丙名下位于盖州市鼓楼办事处民胜社区77.97平方米房屋(盖房字第6000171**号)二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班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