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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黄某棉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同村某某屯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棉,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同村某某屯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棉,被执行人: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同村某某屯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黄某棉申请执行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同村某某屯村民小组关于民事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右执字第529号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大同村某某屯村民小组的账户存款80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黄平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平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