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田红、张家界顺世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张家界顺世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江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田红,女,1966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被执行人张家界顺世龙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北正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江文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文祥,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由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的财产,被执行人江文祥的房屋已抵押贷款,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申请人田红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家界顺世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江文祥尚欠申请人田红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146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田红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顺世龙大酒店有限公司、江文祥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格烈审 判 员 覃大树审 判 员 黄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