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圣站等与王胜军、王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王圣站,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永涛,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娜,女,200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玉翠,女,192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胜军,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长顺,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圣站、王永涛、王娜、李玉翠申请执行王胜军、王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圣站、王永涛、王娜、李玉翠成于2015年6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胜军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且因其涉嫌犯罪目前已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另一被执行人王长顺在金融部门有开户记录,但无存款,在房产局及车辆管理部门无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银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