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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洪才与薛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291号原告王洪才。被告薛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才与被告薛华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才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513.50元,由原告王洪才负担。审 判 长  傅 涛审 判 员  周 涛人民陪审员  张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丰永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