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庆有、陈庆祥、张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庆有,陈庆祥,张凤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946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铮,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圈子分社外勤主任。被告:陈庆有,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陈庆祥,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张凤霞,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庆有、陈庆祥、张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庆祥已死亡,被告张凤霞连带责任担保期已过,故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庆祥、张凤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对部分被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庆祥、张凤霞的起诉。审 判 长 翟永杰人民陪审员 隋振军人民陪审员 张成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阳 来源: